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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命在于实施

【光明时评】

据媒体报道,国家风险评估中心日前发布数据,过去7年我国完成了近5000项食品标准清理,发布了1224个食品安全标准,涉及食品安全指标两万多项,其中通用标准11800项。“中国历时7年建成的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国际基本接轨,与发达国家基本相当。”

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食品安全作出的技术规定,也是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法定技术依据。一个日益完善、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,是保障公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的基础。在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中,国家卫计委会同多个部门,一做“减法”,解决标准间交叉、重叠甚至“相互打架”的问题,理顺各条线;二做“加法”,补充制定修订一大批产业发展急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,包括重金属污染、有机污染物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。切实实现补漏洞、去冗杂,“结实”的食品安全标准才能成为保卫民众安全的有力防线。

但是,正如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,标准的生命同样在于实施。与标准的不完善相比,标准执行的绵软宽松是更为严峻的问题,也是食品安全最大的隐患。近年来,屡屡见诸报端的食品安全事件,更多失守的是责任链而非标准链,暴露出的问题更多在于有标准不依,而非无标准可依。“用鲜血换来的操作规程不应再用鲜血去检验”,但现实是,有关部门殚精竭虑设置的规程一次次被豁开口子。

标准多而全是好事,但不应该沉醉在数字的胜利中。标准数量多不等于标准效力强。食品安全防线的坚固与否,与安全标准有关,但更取决于标准执行的效率与质量。对结果导向的公众来说,食品安全的通用标准是1万项还是5000项并不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,他们唯一渴求的只是吃得放心。

从这个意义上,标准的执行情况尤其是从农田到餐桌每一道坎的食品安全监管,更具有参照与考核价值。也只有如此“考”法,才能唤醒监管者的自觉与责任,唤醒公众的监督意识与活力,唤醒成千上万条安全标准,不至于被主动或被动地“冷待”。回顾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,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是,对于违法企业的追责惩戒已基本到位,但对失职、渎职的监管者的问责远不成比例。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下发《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》,要求加大对监管失责的惩处,但行政监管的积弊依旧存在。

行政监管沉疴不除、监管责任链不严实,食品安全的承诺就是一句空话,再多的标准、再全的体系也只是“看起来很美”。除此之外,整个社会食品安全水准的提高,还有赖于作为消费者的公众、作为生产与销售主体的企业以及作为“第三只眼”监督的社会组织等合力拱卫。建立标准只是第一步,标准执行与监管能否跟得上,才是监管部门、全社会面临的更大挑战。